刘先生问: 2007年6月初,我经亲戚介绍进了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公司没与我签劳动合同,因此工作岗位也不固定。工作半年后,我多次向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工资等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今年6月,公司居然将我辞退了。 请问,该公司不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报释疑: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以致实践中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相当严重。 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 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潘家永) |